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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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税稽罚[2018]8 | 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在与上海林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原法定代表人陈志宽以资金回流的形式支付票面价税合计约6.8%计28261.00元的手续费取得上海林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42693061—42693064,开票日期2016-3-10,金额合计355210.25元,税额合计60385.75元,价税合计415596.00元。进项税额60385.75元已向国税部门申报抵扣。发票金额355210.25元已计入原材料明细账,你单位要求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经稽查局审批,同意你单位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按15%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你单位以上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偷税处理。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有关规定:处罚决定:1.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60385.75元处以50%罚款,计30192.88元。2.对你单位所偷企业所得税115340.81元处以50%罚款,计57670.41元。以上应缴款项87863.2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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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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