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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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执3389号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李绍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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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338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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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6 |
2 |
宝洁(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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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1民初32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宝洁(广州)日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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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18 |
3 |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江苏宝洁有限公司等与广州市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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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91民初32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宝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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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8-18 |
4 |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陈南庆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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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2037号之一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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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8-06 |
5 |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苏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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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02民初170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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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18 |
6 |
李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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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终1605号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李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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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3 |
7 |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李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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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3304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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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7-02 |
8 |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刘兴伟、宁振明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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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994号之一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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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6-30 |
9 |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王新兴、牛浩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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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知民初4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牛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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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9 |
10 |
林传国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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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民终239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林传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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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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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廖烈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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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4 | 2020-11-17 |
2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胡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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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G70 | 2020-06-07 |
3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吴寿强 吴思创 柳少伟 陈永红 周耿雄 李志丰 徐建全 蒲思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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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3 | 2020-05-12 |
4 | (2017)粤0104民初1064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国华 被告-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广州市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卓旭东 潘志翘 冯卫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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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5 |
5 | (2017)粤0104民初1064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张国华 被告-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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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2 |
6 | (2017)粤0112民初303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被告- 上海登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宝洁(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吉列有限公司 品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 上海刀片厂有限公司 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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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0 |
7 | (2017)粤0112民初303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被告- 上海登和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宝洁(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吉列有限公司 品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 宝洁(中国)营销有限公司 上海刀片厂有限公司 吉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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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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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4执862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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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862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梁冠玲 冼昭勇 陈容荣 梁福玲 梁国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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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4执8628号梁冠玲、梁国权、梁福玲、冼昭勇、陈容荣:本院执行的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梁冠玲、梁国权、梁福玲、冼昭勇、陈容荣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依据为(2020)粤0604民初145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4执86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履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共1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62元。二、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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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粤1972执7022号公告送达被执行人刘广荣、黄英《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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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7022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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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7022号刘广荣、黄英: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广荣、黄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2民初137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令你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刘广荣、黄英须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4210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90.49元(暂计至2021年4月16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870.17元、执行费2101元,合计148864.06元,并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733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任涛)下一篇(2021)粤1972执7334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何维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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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3 |
(2020)粤0112民初10743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枝鸿、魏伟生、郑秀英、郑秀兰、施剑、吴升荣、吴伟涛、马增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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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074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吴升荣 马增钦 施剑 魏伟生 吴伟涛 郑秀兰 吴枝鸿 郑秀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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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743号被告吴枝鸿、郑秀英、郑秀兰、吴升荣、吴伟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枝鸿、魏伟生、郑秀英、郑秀兰、施剑、吴升荣、吴伟涛、马增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枝鸿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0000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50000元),被告魏伟生应在100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吴枝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郑秀英应在30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吴枝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郑秀兰应在30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吴枝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施剑应在20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吴枝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吴升荣应在9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吴枝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吴伟涛应在6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吴枝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马增钦应在900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吴枝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4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25491元,被告吴枝鸿、魏伟生、郑秀英、郑秀兰、施剑、吴升荣、吴伟涛、马增钦共同负担2833元。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吴枝鸿、魏伟生、郑秀英、郑秀兰、施剑、吴升荣、吴伟涛、马增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部分迳付给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538735132021-04-1416:14:34:331(2020)粤0112民初10743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枝鸿、魏伟生、郑秀英、郑秀兰、施剑、吴升荣、吴伟涛、马增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判决,被告,宝洁,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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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4 |
(2020)粤1972民初13769号公告送达判决(齐振辉、齐锦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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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76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齐锦辉 齐振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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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3769号齐振辉(45098119920109****)、齐锦辉(45098119880927****):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振辉、齐锦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1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齐振辉、齐锦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共82802.4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6.05元,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承担2329.81元,被告齐振辉、齐锦辉承担1786.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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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5 |
(2020)粤0111民初30140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镇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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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3014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张镇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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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30140号张镇荣: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镇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3014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镇荣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含合理费用);二、驳回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3838元,被告张镇荣负担1212元,被告张镇荣所负担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温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8318538025852021-02-2216:00:55:484(2020)粤0111民初30140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镇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广州,原告,宝洁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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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6 |
(2020)云01民初29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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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初296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文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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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初2967号陈文挺: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承诺书、开庭传票等庭前应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发水、沐浴露商品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公告期间自2021年1月26日至2021年3月26日止),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限自2021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10日止),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期限自2021年4月11日至2021年4月25日止),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广福路第二办公区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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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7 |
(2020)粤0112民初10741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喜珍、姚彪、廖媛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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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074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李喜珍 姚彪 廖媛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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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741号李喜珍、姚彪、廖媛媛:本院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喜珍、姚彪、廖媛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7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喜珍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含合理费用),被告姚彪在36000元范围内与被告李喜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廖媛媛在24000元范围内与被告李喜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1元,由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负担7341元,被告李喜珍、姚彪、廖媛媛共同负担2020元。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被告李喜珍、姚彪、廖媛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部分迳付给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陈蓉电话020-83009910书记员:叶梅娟电话020-83009812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邮政编码:510700537389112021-01-0416:45:37:159(2020)粤0112民初10741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喜珍、姚彪、廖媛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州,判决,公告,被告,宝洁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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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8 |
(2020)粤0112民初10743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枝鸿、魏伟生、郑秀英、郑秀兰、施剑、吴升荣、吴伟涛、马增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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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0743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吴枝鸿 魏伟生 郑秀英 郑秀兰 施剑 吴升荣 吴伟涛 马增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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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743号被告吴枝鸿、郑秀英、郑秀兰、施剑、吴升荣、吴伟涛、马增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枝鸿、魏伟生、郑秀英、郑秀兰、施剑、吴升荣、吴伟涛、马增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八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10538.4元;2.八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原告维权合理开支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以上1-2项诉求暂计2690538.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依照《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联系电话徐法官020-83009698、83009695),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536221932020-10-2617:58:03:447(2020)粤0112民初10743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枝鸿、魏伟生、郑秀英、郑秀兰、施剑、吴升荣、吴伟涛、马增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诉讼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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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9 |
(2020)粤0111民初4479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劲、宁娟、邓成勋、张东云、于浩洋、高明洋、邓冰玉、江朱霞、李耀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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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447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彭劲 宁娟 邓成勋 张东云 于浩洋 高明洋 邓冰玉 江朱霞 李耀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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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4479号邓成勋、邓冰玉、江朱霞: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劲、宁娟、邓成勋、张东云、于浩洋、高明洋、邓冰玉、江朱霞、李耀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1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彭劲向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0000元(含合理费用),被告宁娟、邓成勋、张东云、于浩洋、高明洋、邓冰玉、江朱霞在54000元范围内与被告彭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耀明在36000元范围内与被告彭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联系人:020-83008370、83007441张助理、许书记员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536129772020-10-2016:48:59:869(2020)粤0111民初4479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劲、宁娟、邓成勋、张东云、于浩洋、高明洋、邓冰玉、江朱霞、李耀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广州,判决,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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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10 |
(2020)粤0111民初5124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盛锋、刘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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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512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 林盛锋 刘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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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5124号林盛锋:关于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盛锋、刘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粤0111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1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林盛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910元,被告刘安平在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林盛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品牌维权合理费用60000元,被告刘安平在1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法院(法庭)名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联系人:吴法官、萧助理;联系电话:020-83007582、83008117536078642020-10-1615:43:53:118(2020)粤0111民初5124号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盛锋、刘安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广州,判决,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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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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