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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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巨库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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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05民初61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江苏巨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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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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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12号原告广州不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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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不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海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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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12号深圳市海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不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深圳市海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中浩工业城C5栋厂房C5栋7层711-1、711-2,法定代表人:邝见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127510)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1.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于2020年9月8日解除;2.判令确认原告依约没收被告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合计237855元、水电周转金合计706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23961.6元(自2020年9月1日计至9月8日)、场地占有使用费23961.6元(自2020年9月9日计至9月16日物品全部搬离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解除租赁合同的违约金571863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品搬迁费3000元、仓储费5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538151582021-03-0317:27:27:284(2021)粤0113民初112号原告广州不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原告,判令,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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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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