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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一檀沉

    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宏杨新城3#楼15层西侧1503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曾小容、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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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格上租赁有限公司
    曾小容
    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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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曾小容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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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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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曾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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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60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曾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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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600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曾小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曾小容不服(2018)苏059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芳电话:0512-666035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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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6
    2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曾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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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60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曾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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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600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曾小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59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合计75000元,并赔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9月3日的滞纳金28299元以及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5000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滞纳金;二、被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6400元;三、被告曾小容对被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小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946元,由被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曾小容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芳电话:0512-666035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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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3
    3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曾小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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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苏0591民初60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格上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曾小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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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600号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德一檀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曾小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和《处分意向书》;2、判令被告一支付返还车辆前的租金75000元(从2016年2月14日至2017年3月1日,共计12.5个月,每期租金6000元),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28399元(暂计至2018年9月3日,之后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每天为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租金之日止),承担违约金7500元(全部为付租金之10%),承担律师费:6400元,共计117299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起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王芳联系电话:0512-666035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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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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