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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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曾荣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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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530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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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1-01-01 |
2 |
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曾荣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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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89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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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11-27 |
3 |
罗江南、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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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55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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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7 | 2019-06-26 |
4 |
罗江南与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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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12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罗江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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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17 | 2020-11-19 |
5 |
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曾荣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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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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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曾荣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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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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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罗江南与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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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罗江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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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罗江南、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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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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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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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2072民初128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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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289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曾荣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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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2893号曾荣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荣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2072民初12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荣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付款967565.29元;二、被告曾荣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另案一审诉讼费13695.5;三、驳回原告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其与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60元,由原告负担3947元,被告负担13613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二○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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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2 |
(2019)粤20民终555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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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55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陈炳强 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 罗江南 被上诉人- 曾荣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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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555号曾荣从:本院受理上诉人罗江南、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与被上诉人曾荣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粤20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书写错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9)粤20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2页第1行“19530元”更正为“1593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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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3 |
(2019)粤20民终555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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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55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陈炳强 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 罗江南 被上诉人- 曾荣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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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555号曾荣从:本院受理上诉人罗江南、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与被上诉人曾荣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10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曾荣从、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罗江南人身损害赔偿款1382236.13元;三、驳回罗江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9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12元(罗江南已预交),由罗江南负担7347元,由曾荣从、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负担195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12元(罗江南已预交21912元,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已预交21912元),由罗江南负担5982元,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负担15930元。曾荣从、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在履行本案判决时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19565元迳付罗江南。罗江南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30元及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82元,本院均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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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4 |
(2019)粤20民终555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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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55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 陈炳强 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 罗江南 被上诉人- 曾荣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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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终555号曾荣从:本院受理罗江南、广东阜和实业有限公司、陈炳强与及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4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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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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