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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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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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执3302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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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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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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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114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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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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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83民初1147号原告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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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114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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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278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4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9612721,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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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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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1147号原告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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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114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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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世纪粉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烯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11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278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天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婉敏、人民陪审员韩红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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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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