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增水行罚〔2021〕8号 | 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 |
现查明,你单位擅自在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西福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取水口抽取地表水用于生产、生活用水,上述设置取水口及后续取水行为均未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属无证取水行为。经你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及我局后续调查取证核实,你单位累计无证取用地表水6879立方米,所产生水资源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伍元捌角(¥1375.8元)目前已依法补缴。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现场检查笔录;3、《询问笔录》;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增水责改[2021]23号);5、《营业执照》(副本);6、《广州市增城广兴新型建材厂转让协议书》;7、整改报告;8、承诺书;9、《广州市增城广兴新型建材厂用水台账》;10、《加气混凝土生产工艺简易流程》;11、《增城区仙村供水有限公司水费明细》;12、《南方电网用电缴费明细》;13、《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14、广州市增城广兴新型建材厂无证取水信息清单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5月13日对你单位发出《广州市增城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水罚告〔2021〕7号)。经依法告知,截止2021年5月18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本机关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广州市增城广兴新型建材厂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