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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洲新春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19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蓝育忠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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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24民初2102号 劳动争议

    原告-蓝育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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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0-12-07
    2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液转向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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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24民初3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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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0-12-02
    3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瑞博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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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24民初154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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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9-05-06 2020-01-01
    4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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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民终911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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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3-01 2020-07-23
    5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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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539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19-01-21 2019-09-12
    6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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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24民初2598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8-06-28 2018-08-13
    7

    原告洛阳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理工大学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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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鄂01民初1132号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洛阳国投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11-25 2017-02-09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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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G57 2019-01-24
    2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 展开
    公示催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9-01-24
    3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 展开
    公示催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18-08-17
    4 - 申请公示催告

    原告- 江阴市长泾盼全机械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公示催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18-04-2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683民初5391号原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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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683民初5391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利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5391号案件的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另加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单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跃三、朱玲亚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8-10-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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