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圆璟创恒

    杭州圆璟创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艺术集合村莲公荡路6号1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佟显乔驳回申请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特77号 合伙协议纠纷

    申请人-佟显乔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8 2021-01-03
    2

    Nav.aiLimi、上海云奇网创创业投资中心合伙协议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特341号 合伙协议纠纷

    -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5 2021-01-07
    3

    深圳星行科技有限公司、CHARTERPOWERLIMITED(翔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民特345号 合伙协议纠纷

    申请人-深圳星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5 2021-01-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执68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执684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红土和鼎(珠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深圳市星河领创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招银电信新趋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圆璟创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云奇网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行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西藏庆瑞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翔百有限公司 深圳星行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云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星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圆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招银共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园璟创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路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684号深圳星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星行科技有限公司、Nav.aiLimited、佟显乔、衡量、周光、深圳路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行星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那小川:申请执行人上海云奇网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云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Ruiqi(HongKong)InvestmentLimited(瑞啟(香港)投資有限公司)、WuCapitalLimited、西藏庆瑞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土和鼎(珠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星河领创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招银电信新趋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银共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harterPowerLimited(翔百有限公司)、深圳市招银共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harterPowerLimited(翔百有限公司)、杭州园璟创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圆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云奇网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杭州云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红土和鼎(珠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福田红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星河领创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招银电信新趋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招银共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圆璟创恒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圆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8)深仲涉外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6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0-03-0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