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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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清、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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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566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林少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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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3-23 |
2 |
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毛俊鸿、中山市微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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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470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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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28 |
3 |
郑福军、广东一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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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742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人-郑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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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2-22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麦浩辉、廖敏深、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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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0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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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1 |
5 |
翁辉霞、黄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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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终539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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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19-11-23 |
6 |
李韬与翁辉霞、黄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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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336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李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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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5-20 | 2020-03-16 |
7 |
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湘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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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执54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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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07 | 2020-12-23 |
8 |
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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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特90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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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04 | 2018-12-28 |
9 |
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德志、李秀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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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1民初971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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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10-24 | 2019-01-22 |
10 |
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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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特748号 | 仲裁程序案件 |
申请人-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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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8 | 2018-1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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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民初1036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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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0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麦浩辉 廖敏深 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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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麦浩辉、廖敏深、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麦浩辉、廖敏深、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麦浩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04051.7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14日止,欠利息14731.66元、罚息169.85元、复利444.7元;从2020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到期本金、逾期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含复利),以实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二、被告麦浩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525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麦浩辉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岐环路2号花海湾花园6幢1604房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编号:易房抵字第DY20160470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廖敏深、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麦浩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麦浩辉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5元,诉讼保全费2675元,合计10440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麦浩辉、廖敏深、中山市中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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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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