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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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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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48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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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8-11-12 | 2020-03-31 |
2 |
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郑君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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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民初49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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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8-23 | 2018-11-02 |
3 |
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慈溪市承烨广播电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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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1民初38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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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8-14 | 2018-12-30 |
4 |
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祥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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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86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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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7-10-20 | 2018-04-05 |
5 |
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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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38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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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6-29 | 2018-05-25 |
6 |
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与赵世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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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1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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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5-19 | 2017-09-18 |
7 |
浙江金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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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3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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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5-02 | 2018-09-19 |
8 |
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浙江金豪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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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3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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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4-27 | 2018-09-19 |
9 |
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毛福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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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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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7-02-06 | 2018-09-03 |
10 |
浙江金豪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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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39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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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16-11-15 | 2018-09-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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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杭富商初字第22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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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2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 被告- 毛福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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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福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毛福根支付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货款2212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毛福根支付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违约金2042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18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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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3 |
2 |
(2015)杭富商初字第2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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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5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豪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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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豪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公告同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6年1月21日9时在富阳法院第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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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2 |
3 |
(2015)杭富商初字第229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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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2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 被告- 毛福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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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福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毛福根支付货款221225元;2、判令被告毛福根支付违约金204245元;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2015年12月10日上午10时在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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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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