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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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3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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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12 | 2021-10-13 |
| 2 |
东莞市赛泰鞋材有限公司与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一中良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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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1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赛泰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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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20-03-19 |
| 3 |
东莞市赛泰鞋材有限公司、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一中良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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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保675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赛泰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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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05-29 |
| 4 |
东莞市赛泰鞋材有限公司、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天一中良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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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保674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东莞市赛泰鞋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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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05-29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1971执恢1852号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114民初4368号原告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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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3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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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4368号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5082元及利息(利息以5650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2月4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电话:020-66831842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26号539783272021-06-3017:09:38:0(2021)粤0114民初4368号原告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日内,广州市,上诉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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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 2 |
(2021)粤0114民初4368号原告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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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3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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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4368号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支付原告货款56508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5082.44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联系人:刘法官电话:020-66831842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8613712021-04-0614:51:48:216(2021)粤0114民初4368号原告佛山市康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科特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货款,依法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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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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