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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振华通信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四路1066号南昌科陆工业园1号厂房1-2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122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20

    法律诉讼12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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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91民初1597号 票据纠纷

    原告-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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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6-18 2021-09-25
    2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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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执396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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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5-17
    3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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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1执恢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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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4 2021-03-05
    4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与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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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再366号 定作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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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0-12-29
    5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与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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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民申72号 定作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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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0-12-25
    6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深圳市纬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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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异2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异议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纬华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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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1-08-11
    7

    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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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322执6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惠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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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罗县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1-04-19
    8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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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赣01执39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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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27 2020-10-14
    9

    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与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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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831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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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25 2020-12-31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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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5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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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7 2021-01-22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深圳华视光电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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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20-02-21
    2 (2019)苏0583民初17406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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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正 昆山市人民法院 二、三版中缝 2019-12-21
    3 (2019)苏0583民初17406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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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G72 2019-12-19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6执224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19 详情
    2 (2020)粤0391执3152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27 详情
    3 (2020)粤1322执637号 博罗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04-01 详情
    4 (2019)粤0307执18353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2-23 详情

    送达公告2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6执22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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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6执2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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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2240号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3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22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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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4
    2

    (2020)粤0391执31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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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执31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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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152号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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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8
    3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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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5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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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民初551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4872682.89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7月22日,尚欠利息(含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4504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7月22日,尚欠利息(含罚息)147171.02元,2019年7月23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利息(含罚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三、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20496000元;四、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行责任,被告深圳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7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7709元,由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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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9
    4

    (2020)粤0304民初4269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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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26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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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2696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本院审判员邓行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建增、戴京鸣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由马聪娇担任。如有异议,请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没有异议。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193890.71元(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应付之日2018年10月1日计至付清日,暂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共计5924650.48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方原告货款本金691930.17元(上诉第1至2项请求金额合计6616580.65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诉货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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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5

    (2020)粤0304民初426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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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26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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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2697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本院审判员邓行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建增、戴京鸣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由马聪娇担任。如有异议,请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视为没有异议。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537836.88元并履行提货义务。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诉货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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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6

    (2020)粤0305民初83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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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8318号 票据纠纷

    当事人- 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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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8318号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变更诉求、增加诉求)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廉政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9日10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联系人:黄家敏联系电话:0755-866088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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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3
    7

    原告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39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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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2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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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原告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27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3263.98元;二、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43263.9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28元(已由原告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预缴),由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联系人:王健联系电话:0755-2691238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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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4
    8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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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赣01民初61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被告-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徐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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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与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偿还垫款本金113714531.7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0日,利息为4578499.98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利息以欠付的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偿还律师费损失15.1万元;三、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对本判决确认的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依据本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15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徐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账号:315201040001442-3,收款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七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联系人:曾心泉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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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1
    9

    (2019)粤0307执1835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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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183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纬华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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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18353号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纬华机械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59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183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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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26
    10

    (2019)粤0304民初4245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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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24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时捷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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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2450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时捷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42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时捷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9416元;二、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时捷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5941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计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时捷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4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324.69元,被告与德公司承担3619.85元;保全费1431.1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与德公司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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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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