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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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小飞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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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898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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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9 |
2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利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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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893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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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9 |
3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光云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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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899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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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9 |
4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亮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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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897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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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9 |
5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少年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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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895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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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9 |
6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有田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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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849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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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9 |
7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有亮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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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1848号 | 银行卡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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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29 |
8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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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385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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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9 | 2021-04-21 |
9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国辉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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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4执2572号之一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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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23 |
10 |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顺真、杨爱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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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324民初9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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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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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324民初13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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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24民初136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潘建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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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建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24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潘建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566.57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8月1日已产生利息7444.08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款本金19566.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978.33元;二、驳回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4元,由被告潘建闯负担500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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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2 |
(2019)浙0302民初115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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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115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梅永升 徐银平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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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浙0302民初11594号李敏:本院受理原告徐银平、梅永升与被告李敏、第三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302民初11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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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30 |
3 |
开庭公告—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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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1159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梅永升 徐银平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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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302民初11594号李敏:本院受理原告徐银平、梅永升诉被告李敏、第三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3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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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4 |
(2018)浙0324民初67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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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民初6775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潘建标 当事人- 永嘉县嘉和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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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小夫、永嘉县嘉和纺织有限公司、邹小建:本院受理原告潘建标与被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邹小夫、永嘉县嘉和纺织有限公司、邹小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324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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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5 |
(2017)浙0324民初5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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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7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双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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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雷:本院受理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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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6 |
(2017)浙0324民初39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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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39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秀敏 李银钗 胡大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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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敏、李银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敏、李银钗、胡大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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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
7 |
(2017)浙0324民初5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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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9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詹继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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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继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詹继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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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8 |
(2017)浙0324民初5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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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7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鲍丐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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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丐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鲍丐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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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9 |
(2017)浙0324民初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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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7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胡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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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松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松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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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10 |
(2017)浙0324民初5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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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8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晓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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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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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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