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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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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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30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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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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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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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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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12 | 2020-08-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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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25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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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1114号 | - |
原告-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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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申请执行人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114号、(2021)粤03民终1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5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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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2020)粤03民终234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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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4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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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472号王磊: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3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147元,由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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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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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8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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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38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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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862号王磊: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13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93元,由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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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4 |
(2020)粤03民终23472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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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47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王磊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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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472号王磊: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作为原审被告。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十五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李飞、袁劲秋、徐雪莹,书记员:孙洪璐(83535175)。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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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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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35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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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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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王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13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91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8月21日逾期还款罚息221643.55元及其后的逾期还款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被告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代偿责任;四、被告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磊对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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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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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35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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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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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王磊: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3135号,被告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北京金强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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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7 |
(2019)粤0391民初31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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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1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王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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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王磊: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恒泰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13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赫美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王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5月26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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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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