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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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路政罚〔2021〕00820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6日15时0分,浙D36795自卸货车(4轴)行经308省道群贤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绍兴市聚业货运停车场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9.98吨。2021年11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9日对王开丰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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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9 | 详情 |
2 | 绍路政罚〔2021〕00796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9日15时27分,浙D30822自卸货车(4轴)行经308省道胜利路口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9.61吨。2021年10月1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19日对王建林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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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 详情 |
3 | 绍路政罚〔2021〕00365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5月22日15时38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9国道越东路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30822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庞世明。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2.88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1.88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庞世明驾驶浙D30822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捌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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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详情 |
4 | 绍路政罚〔2021〕00232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16日20时38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下白线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36795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王开丰。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4.19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23.19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王开丰驾驶浙D36795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叁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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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详情 |
5 | 绍路政罚〔2021〕00187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8日10时51分许,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杨绍线大禹陵口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D33322自卸货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是王开丰。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0.35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9.35吨,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该车驾驶员王开丰驾驶浙D33322自卸货车(4轴货车)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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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详情 |
6 | 浙绍市公路(非)罚〔2019〕LH208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9月07日20时31分,驾驶员王开丰驾驶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D36795的四轴重型罐式自卸货车,从城南装运泥浆往袍江行驶,行经104国道K1516+800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车货总质量53.76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和《公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检测情况及接受处理地点。2019年09月26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确认该车为超限运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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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6 | 详情 |
7 | 浙绍市公路(非)罚〔2019〕LH207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9月08日23时13分,驾驶员王开丰驾驶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D36795的四轴重型罐式自卸货车,从城南装运泥浆往袍江行驶,行经104国道K1516+800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车货总质量53.30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和《公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检测情况及接受处理地点。2019年09月26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确认该车为超限运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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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5 | 详情 |
8 | 浙绍市公路(非)罚〔2019〕LH191号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05月16日10时39分,驾驶员王开丰驾驶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D36795的四轴重型罐式自卸货车,从皋埠装运水泥往袍江行驶,行经104国道K1516+800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四轴车,车货总质量54.23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和《公路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方式告知检测情况及接受处理地点。2019年08月30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绍兴市益德泥浆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之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确认该车为超限运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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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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