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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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田光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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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执96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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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10-10 |
2 |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尧云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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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执95号之一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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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10-09 |
3 |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卫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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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85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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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4-08 |
4 |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尧云勇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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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执95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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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10-09 |
5 |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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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执94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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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06 |
6 |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卫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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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97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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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09 |
7 |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田光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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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执9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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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10-10 |
8 |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朱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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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执9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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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4-06 |
9 |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光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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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18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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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2-25 |
10 |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正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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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369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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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6-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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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正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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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144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曾正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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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正荣: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2民初14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曾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款项7,409.5元及违约金(以73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曾正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曾正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重浪联系电话:0791-83859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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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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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144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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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辉: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款项7105元及违约金(以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重浪联系电话:0791-83859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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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3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成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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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1446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成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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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成: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款项3045元及违约金(以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成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重浪联系电话:0791-83859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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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4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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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144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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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19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款项7000元及违约金(以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重浪联系电话:0791-83859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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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5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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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民初858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文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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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水:本院受理(2021)赣0192民初858号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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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6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志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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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执94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志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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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翔: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赣019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92执94号被执行人须知、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自送达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桂苑大道997号联系电话:0791-83859677邮政编码:330013联系人:执行局陈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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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7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尧云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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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2执9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尧云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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尧云勇: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190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92执95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计银波电话:0791-838593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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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8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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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185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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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晶: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随行宝代充值款及服务费共计10150元,并支付违约金1780.31元(违约金的计算:以逾期支付的代充值款及服务费为基数,按2%/月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违约金为1780.3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1元,由被告谢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鹏联系电话:0791-838583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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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9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克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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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1183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克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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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克忠: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随行宝代充值款及服务费共计8120元,并支付违约金941.24元(违约金的计算:以逾期支付的代充值款及服务费为基数,按2%/月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11日的违约金为941.2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1元,由被告刘克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鹏联系电话:0791-838583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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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10 |
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翔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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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92民初36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朱志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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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翔: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19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朱志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款项8627.5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27日利息为44.66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志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元;三、驳回原告江西省海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告朱志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承办法院: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李重浪联系电话:0791-838596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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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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