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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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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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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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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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与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逯群群、蔡金新、黄莹、蔡文钦、张劲、江海玲、蔡明星、蔡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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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3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 被告- 蔡文钦 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 蔡明星 江海玲 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蔡艺星 蔡敏新 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 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 蔡春梅 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 张劲 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莹 叶芹珍 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 逯群群 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 蔡金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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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361号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逯群群、蔡金新、黄莹: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与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逯群群、蔡金新、黄莹、蔡文钦、张劲、江海玲、蔡明星、蔡艺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4402002201900004《企业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用)》于2021年11月4日予以解除;二、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78782087.0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月利率6.6667‰的标准,以借款本金578782087.09元为基数,计至2021年11月4日止,其中暂计至2021年1月5日利息为49303224.39元;罚息按照月利率10.00005‰的标准,以借款本金578782087.09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按照月利率10.00005‰的标准,以截止至2021年11月4日止尚欠利息为基数,从2021年11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计复利);三、在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对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川县老隆镇陈屋径片区B1、B2地块【具体以编号为粤(2019)龙川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950号、第000295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有权以被告河源市朗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125万元的股权(具体以编号为(龙川)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190003806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有权以被告江海玲名下持有的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200万元的股权(具体以编号为(龙川)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1900038046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有权以被告蔡文钦名下持有的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300万元的股权(具体以编号为(龙川)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190003805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有权以被告蔡艺星名下持有的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5万元的股权(具体以编号为(源城)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1900036077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支行有权以被告蔡明星名下持有的河源峰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475万元的股权(具体以编号为(源城)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1900036078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九、被告广东长鸿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司、龙川县腾宇实业有限公司、蔡春梅、叶芹珍、蔡敏新、逯群群、蔡金新、黄莹、蔡文钦、张劲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龙川县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广东长鸿集团有限公司、河源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东源县泰先实业有限公司、和平县罗营口水电有限公司、河源晟睿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长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鹏鹄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丰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康荣实业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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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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