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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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赵刚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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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4执338号之四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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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2 |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赵刚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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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4执338号之七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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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3 |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赵刚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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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4执338号之二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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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4 |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赵刚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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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4执338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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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5 |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赵刚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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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4执338号之三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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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6 |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赵刚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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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4执338号之五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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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7 |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赵刚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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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4执338号之九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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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8 |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赵刚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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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4执338号之十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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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9 |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赵刚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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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4执338号之六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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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10 |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赵刚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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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224执338号之八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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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8-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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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执异359号裁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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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异3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青岛持瑜科思美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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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异359号青岛持瑜科思美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白阿罗、王强:本院在执行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持瑜科思美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追加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青岛持瑜科思美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股东白阿罗、王强为(2021)粤0307执438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并作出(2021)粤0307执异3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追加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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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
2 |
(2021)粤0307执4383号(2021)粤0307执4383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失信、限高(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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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43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持瑜科思美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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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4383号青岛持瑜科思美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普瑞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持瑜科思美化妆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14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5697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1)粤0307执438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1)粤0307执4383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1)粤0307执4383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1)粤0307执4383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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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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