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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润一江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1076号附13号2幢1-辅助用房12
    • 简介:-
    • 法律诉讼 5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5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重庆群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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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群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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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黄治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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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戴鹤鹏黄治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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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黄治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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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戴鹤鹏黄治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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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黄治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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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戴鹤鹏黄治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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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黄治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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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戴鹤鹏黄治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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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戴鹤鹏黄治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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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戴鹤鹏黄治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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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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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重庆海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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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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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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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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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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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孙志鹏、王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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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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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19民初37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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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9民初37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 被告- 重庆润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孙志鹏 王敏 王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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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9民初3739号王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诉被告重庆润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志鹏、王敏、王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9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重庆润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5月19日的借款利息150703.09元、罚息443366.67元、复利5662.72元,共计20599732.48元,并从2017年5月20日起按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至该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志鹏、王敏、王幸对被告重庆润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位于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1幢12-1、12-2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115房地证2015字第03125号、第03122号)和位于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街18号(名润时代广场)车库的车位(房地产权证号为:304房地证2015字第00523号至第00543号、第00628号至第00639号、第00653号至第00672号、第00693号至第00712号、第00733号至第00744号、第00754号、第00755号、第00756号、第00781号至第00812号、第1370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房屋和车位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8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重庆润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志鹏、王敏、王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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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4
    2

    (2017)渝0108民初154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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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8民初1543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王敏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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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8民初15436号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敏、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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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9
    3

    (2017)渝0108民初154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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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8民初154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王敏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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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7)渝0108民初15435号重庆中关村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敏、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南岸区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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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9
    4

    (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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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松枝 芝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戴鹤鹏 卢小梅 吴成 黄治兰 王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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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5970号戴鹤鹏、卢小梅、王敏: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进出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枝、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已代偿的本息共计15244498.49元,律师费5万元(诉讼阶段5万元,风险部分按收回债权金额*1%另行计算,如进入执行程序律师费3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及前述费用的资金占用费(已代偿本息的资金占用费,其中以136790.15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107708.34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律师费的资金占用费,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费、保全费的资金占用费,从实际支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每日1‰累计计算)。二、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所有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质押的保证金5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原告对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重庆金冠置尚科技有限公司56%的股权、重庆润晟置业顾问有限公司51%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鸿宸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松芝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戴鹤鹏、卢小梅、吴成、黄治兰、王敏对前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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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8
    5

    (2017)渝0119民初373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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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9民初37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 被告- 重庆润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孙志鹏 王敏 王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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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9民初3739号王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诉重庆润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名润置业有限公司、重庆润一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孙志鹏、王敏、王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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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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