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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阳晓琼

    欧阳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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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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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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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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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322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 被告- 欧阳晓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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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32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诉被告欧阳晓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欧阳晓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11月13日的欠款本金60129.41元、利息78473.57元;二、被告欧阳晓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偿还上述欠款本金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电话:0871-6488425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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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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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民初322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 被告- 欧阳晓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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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阳晓琼: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32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欧阳晓琼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截止2020年11月13日,所欠牡丹卡(卡号:4270200053954336)本金60129.41元,利息78473.57元,共计欠款138602.98元;并支付从2020年11月14日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按领用合约、章程约定标准计付的利息、滯纳金。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930.15元(以上二项合计145533.1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5楼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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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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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1356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被告- 欧阳晓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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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欧阳晓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135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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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7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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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12民初1356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被告- 欧阳晓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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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欧阳晓琼信用卡纠纷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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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3
    5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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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3民初162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 被告- 欧阳晓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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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云0103民初16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与被告欧阳晓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欧阳晓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64474.26元、利息53632.03元;二、被告欧阳晓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支付上述款项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被告欧阳晓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起产生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欧阳晓琼承担。】。自公告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承办法官:周錞、联系电话:18887162412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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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7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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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3民初162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 被告- 欧阳晓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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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2019)云0103民初16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行与被告欧阳晓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欧阳晓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21.53元(截至2018年12月26日),其中欠款本金:64474.26、利息:45105.23、滞纳金:10442.04;并承担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完全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每月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复利;并承担每月按照当月未还款总额的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费用;合计:120021.5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联盟人民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承办法官:周錞联系电话:18887162412联系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宏国际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联盟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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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4
    7

    (2017)云0102民初8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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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813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欧阳晓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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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132号欧阳晓琼: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欧阳晓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8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欧阳晓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截止2017年11月7日借款本金96043.2元、零售利息25573.56元、分期手续费3686元、年费480元、滞纳金5007.6元,并承担该借款本金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3元,由被告欧阳晓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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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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