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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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一罚[2019]91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5年底至2016年9月期间,龚明明(男,安吉县杭垓镇唐舍村人,自由职业,联系电话13511244988)向浙江安吉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会展盆景、小区绿化草皮、道路两侧的香樟、银杏苗木等绿植产品共计52万元,却向浙江安吉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寿县板桥镇双和苗木种植园于2017年2月16日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货物名称“苗木”,发票号码00116260--00116265,金额520000元,该发票浙江安吉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同期入账。上述发票己被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据龚明明供述:上述业务由其找到原浙江安吉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杨葵(现已离职)办理,52万元苗木款由浙江安吉名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给原负责人杨葵,再由杨葵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龚明明;上述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龚明明经人介绍到杭州市萧山苗木市场一门市部购买的,并以现金支付了按票面金额1.5%的开票费7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你公司已在规定时限内取得了龚明明在安吉县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主体资格。证据二: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报表等复印件,证明被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已证实虚开增值税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己证实虚开通知单1份。另有你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苗木供应商的询问(调查)笔录三份,进一步证实了以上违法事实。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财务人员盛丽娅(有授权委托书)签证意见情况属实。对于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财务人员盛丽娅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你公司对上述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故给予一定的处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受让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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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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