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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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何有红与彭斌,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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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51民初188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何有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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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6 |
2 |
广州亿铁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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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6民初1291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亿铁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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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09 |
3 |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长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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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6民终76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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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27 |
4 |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川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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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执保713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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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31 |
5 |
左海淼与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乃文、李新喜劳务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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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88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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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8 |
6 |
左建新与陈乃文、李新喜、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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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88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新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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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8 |
7 |
左成军与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乃文、李新喜劳务合同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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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788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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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8-18 |
8 |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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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699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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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8-27 |
9 |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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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11执保88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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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7 |
10 |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金江钛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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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411财保4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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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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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6民初6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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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7-05 |
2 | (2020)川0106民初6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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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42 | 2020-07-05 |
3 | (2020)川0106民初6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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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03-06 |
4 | (2020)川0106民初6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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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43 | 2020-03-06 |
5 | (2019)内0303民初54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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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G24 | 2020-01-05 |
6 | (2019)内0303民初543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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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G24 | 2020-01-05 |
7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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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9-09-20 |
8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乌海洪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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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9-09-20 |
9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杨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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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8-04-26 |
10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杨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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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G27 | 2018-04-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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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113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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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113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升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四川升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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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四川升平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13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19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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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2021)粤0113民初7236号原告广州杰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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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72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杰骏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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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7236号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杰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507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为142212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维权支出律师费30000元;(第l至2项合计680112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539907012021-07-1418:25:42:247(2021)粤0113民初7236号原告广州杰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电白区群力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原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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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3 |
(2020)粤0309执758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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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7584号 | - |
原告- 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 当事人-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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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7584号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135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75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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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1 |
4 |
(2020)川0107执47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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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47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瑞韩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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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瑞韩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瑞韩铁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47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129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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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5 |
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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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15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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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1545号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9.00元,减半收取4554.50元,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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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6 |
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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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6民初71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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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6民初7135号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2日起,按每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14时在本院金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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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7 |
公告送达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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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9530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周泉 黄月 席丽英 席殊媛 当事人- 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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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民终9530号上诉人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泉、黄月、席丽英、席殊媛及原审第三人唐琪、张仕贵、袁家德、张仕明、四川省都江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5145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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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
8 |
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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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01民初15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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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01民初1545号,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泸县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5587.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45587.00元为基数,以应付工程款之日为起息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从200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起诉日2019年2月14日,利息为185322.69元);二、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工程款范围内就第一项请求与被告一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有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才有)、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09时30分在本院盐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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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9 |
9 |
送达开庭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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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6民初12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杨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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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6民初1204号原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提起的上诉状,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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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10 |
(2019)川0107民初3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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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30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 被告- 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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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与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国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川0107民初3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起诉状内容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对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棕南公寓4栋3单元8层13号、14号住宅房屋面进行修复,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2、请求依法判令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9060元,并以10906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12月1日利息为14879.12元,合计:123939.12);3、请求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国土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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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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