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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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衡阳恒佳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诉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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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07民初49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衡阳恒佳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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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05-25 |
2 |
上诉人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恒佳名品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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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民辖终22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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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8-10-29 |
3 |
衡阳恒佳名品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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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407民初49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申请人-衡阳恒佳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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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2018-06-12 00:00:00 | 2018-11-30 |
4 |
衡阳恒佳名品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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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07民初49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申请人-衡阳恒佳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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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9-01-03 |
5 |
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衡阳恒佳名品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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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执57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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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2018-06-05 | 2018-08-24 |
6 |
衡阳恒佳名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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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407执54号 | 联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衡阳恒佳名品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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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2018-04-03 | 2018-08-24 |
7 |
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博大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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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90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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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17-11-29 | 2018-06-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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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1002民初7909号原告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博大广告有限公司裁定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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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90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博大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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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台州市博大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博大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79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已预交900元),由原告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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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
2 |
(2017)浙1002民初7909号原告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博大广告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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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790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博大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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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台州市博大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奥特莱斯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博大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2民初790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独任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一、撤销原告与你单位签订的《广告业务发布合同》;二、你返还原告支付的广告发布费8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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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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