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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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启虎与夏新凤、东莞市大岭山新凤食品经营部、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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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89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大岭山新凤食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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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5 |
2 |
周启虎与欧阳清芳、东莞市大岭山清芳食品店、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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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89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大岭山清芳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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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25 |
3 |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健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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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31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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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9-06-27 |
4 |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健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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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31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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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9-06-27 |
5 |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健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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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31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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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9-06-27 |
6 |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健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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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31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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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9-06-27 |
7 |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健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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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311-2314、2316、2315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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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27 | 2019-06-27 |
8 |
张永泰、李茂雄等与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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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1239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张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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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7-04-01 | 2017-05-22 |
9 |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与肖银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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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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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3-31 | 2017-06-27 |
10 |
张永泰、李茂雄等与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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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张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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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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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执2311-2316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陈健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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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311-231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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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311-2316号陈健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健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4月8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依法限制你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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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6 |
2 |
(2017)粤1972执2311-231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陈健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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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311-231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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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2311-2316号陈健康: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健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系列案,(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342、343、344、345、346、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本金1379881元及利息169909.43元(暂计),诉讼费25200元,并承担执行费23023元,合计1598013.43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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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6 |
3 |
(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345-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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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陈健康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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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345-4号陈健康: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康、第三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于被告陈健康于2005年10月17日签订的《东莞市信立农副产品批发中心商铺认购书》无效;二、被告陈健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退还位于东莞信立农副产品批发中心(大岭山)蛋品区横二路187号的商铺;三、限被告陈健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06年6月28日至2014年4月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28584元,从2014年5月起至陈健康退还涉案商铺之日止按每月2485元的标准向信立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四、驳回原告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4400元,由原告东莞市信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陈健康负担4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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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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