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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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罗莎莎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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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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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厉宝富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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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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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杨鸿雁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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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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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胡光仙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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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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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杨富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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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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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张丽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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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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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刘宝妹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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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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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王元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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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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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何德刚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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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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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肖智剑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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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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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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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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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64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朱国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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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0112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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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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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64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佘勋协 林剑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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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0112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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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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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122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邬培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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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2022)云0112民初1222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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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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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2民初号120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马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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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2022)云0112民初1209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一)、(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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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
5 |
(2022)云0102民初19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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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9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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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1974号陈泽彬、彭晓虹: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陈泽彬、彭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泽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5056.13元及截止至2022年5月26日的期内利息9687.23元、罚息6580.48元、复利718.41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与复利(按照《信用贷款合同(非循环额度)》约定罚息利率标准及调整方式计算,且罚息与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剩余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被告彭晓虹对被告陈泽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4元、保全费1572元,由被告陈泽彬、彭晓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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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6 |
(2022)云0102民初19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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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9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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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1966号梁米富、李美娟: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梁米富、李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梁米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72889.3元及截止至2022年5月26日的期内利息11164.95元、罚息4706.57元、复利959.25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与复利(按照《信用贷款合同(非循环额度)》约定罚息利率标准及调整方式计算,且罚息与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剩余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被告李美娟对被告梁米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被告梁米富、李美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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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7 |
(2022)云0102民初19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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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9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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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1976号柯丽琴、王健: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柯丽琴、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柯丽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247.49元及截止至2022年5月26日的期内利息2660.02元、罚息1500.61元、复利267.49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与复利(按照《信用贷款合同(非循环额度)》约定罚息利率标准及调整方式计算,且罚息与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剩余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被告王健对被告柯丽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被告柯丽琴、王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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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8 |
(2022)云0102民初19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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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9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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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1965号陈华丽: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陈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华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819.45元及截止至2022年5月26日的期内利息4529.71元、罚息3956.18元、复利467.94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与复利(按照《信用贷款合同》(循环额度)约定罚息利率标准及调整方式计算,且罚息与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剩余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元、保全费862元,由被告陈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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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9 |
(2022)云0102民初19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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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9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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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1955号方春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方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方春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8000元及截止至2022年5月26日的期内利息5236元、罚息69608元、复利8534.4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与复利(罚息与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剩余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4元,由被告方春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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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10 |
(2022)云0102民初19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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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9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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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云0102民初1943号温从孟、张秀秀: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温从孟、张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温从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5233.39元及截止至2022年5月26日的期内利息5715.34元、罚息5075.84元、复利698.79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与复利(按照《信用贷款合同(非循环额度)》约定罚息利率标准及调整方式计算,且罚息与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剩余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被告张秀秀对被告温从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2元、保全费997元,由被告温从孟、张秀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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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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