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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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富复兴(深圳)股权投资基金、嘉兴赛富本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等与深圳市盘古数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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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3953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嘉兴赛富本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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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7 | 2019-04-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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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9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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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947号之一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嘉兴赛富本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赛富复兴(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被告- 徐锴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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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947号之一徐锴俊:申请执行人嘉兴赛富本元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赛富复兴(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你(单位)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2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9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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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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