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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新大唐

    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丙65号1幢平房11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高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1执109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7-02
    2

    温州博盈包装有限公司与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326民初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博盈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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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03-08 2021-03-11
    3

    北京恒泽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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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14财保164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北京恒泽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2-06 2021-05-19
    4

    北京恒泽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0114财保164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北京恒泽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02-06 2021-05-18
    5

    温州浩硕家纺有限公司与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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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326民初5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浩硕家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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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01-11 2021-05-07
    6

    温州鑫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326民初53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温州鑫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01-11 2021-05-07
    7

    广东高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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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执保10249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广东高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0-12-10
    8

    广东高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1民初140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高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1-04-08
    9

    温州诚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326财保286号 -

    申请人-温州诚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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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7-1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326民初3170号 收起

    ... 展开
    (2020)浙0326民初31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温州诚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市海淀区洗三旗沁春家园号楼 楼层-室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海淀区洗三旗沁春家园1号楼、2号楼、3号楼2层201-2030室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诚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称: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28日订立的《购销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本金586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527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新大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的鳌江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0-08-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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