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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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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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6564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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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7-05 |
2 |
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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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保258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广东兴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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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9-03 |
3 |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华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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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7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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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08-13 |
4 |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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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769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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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1-03 |
5 |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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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24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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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6-14 | 2020-04-01 |
6 |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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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10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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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4-16 | 2020-03-27 |
7 |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与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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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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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9-06 | 2019-07-03 |
8 |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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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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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5-07 | 2019-05-2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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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3执7698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8-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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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6执异37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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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执异375号 | - |
当事人- 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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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华、梁宝珠、陆日定:本院在执行(2019)粤0606执24号案件过程中,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唐志华、梁宝珠、陆日定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粤0606执异375号执行裁定书,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裁定:驳回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唐志华、梁宝珠、陆日定为(2019)粤0606执24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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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2 |
(2018)粤0113民初10501-3号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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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105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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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10501-3号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13民初1050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现予以补正,本院补正裁定如下:(2018)粤0113民初10501号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6页第4行至第6行“案件受理费4720元、财产保全费1752元,均由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本案中已垫付受理费10752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1450元、财产保全费1752元,均由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本案中已垫付受理费10752元、财产保全费175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O二O年四月七日532783062020-04-1013:13:53:163(2018)粤0113民初10501-3号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民初,送达,有限公司,保全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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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3 |
(2018)粤0606民初79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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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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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43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4月13日止利息为131269.43元,从2018年4月14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2.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382.29元,由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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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4 |
(2018)粤0606民初79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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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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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643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8年4月13日止利息为131269.43元,从2018年4月14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2.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7382.29元,由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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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
5 |
(2018)粤0606民初793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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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79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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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顺德开关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邦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茂源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30日,并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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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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