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南兴)应急罚〔2021〕2号 |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 |
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共计决定对你单位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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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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