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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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梅潭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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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执75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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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08 |
2 |
吴超、东莞市法慕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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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471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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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8-03 |
3 |
梅潭、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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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700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梅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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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06-01 |
4 |
吴超与东莞市法慕家居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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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8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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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8-26 |
5 |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与梅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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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29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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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1-10 | 2020-03-25 |
6 |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广某、梅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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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保65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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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06-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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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13民初989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被告- 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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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10 |
2 | (2017)粤0113民初989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被告- 广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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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4-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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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14058号原告葛大鑫诉被告广州市齐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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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140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葛大鑫 被告-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齐鑫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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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14058号广州市齐鑫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大鑫诉被告广州市齐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葛大鑫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齐鑫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日的洗碗机购买合同;2、被告广州市齐鑫电器有限公司退回购买合同款金额5700元给原告;3、被告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下午3:00在本院大石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十三日540203062021-08-1617:17:35:498(2021)粤0113民初14058号原告葛大鑫诉被告广州市齐鑫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被告,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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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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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琳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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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周琳 被上诉人-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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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273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上诉人周琳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民终6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周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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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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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琳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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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周琳 被上诉人-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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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6273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周琳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琳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6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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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4 |
(2020)粤0113民初1943号原告彭兴娟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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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9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彭兴娟 被告-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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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943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彭兴娟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兴娟返还定金38000元;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彭兴娟返还货款3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31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彭兴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537904152021-02-0816:49:34:861(2020)粤0113民初1943号原告彭兴娟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彭兴娟,广州市,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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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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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942号原告周兰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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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9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兰 被告-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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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942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周兰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兰返还定金10400元;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周兰返还货款148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48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537904132021-02-0816:49:31:604(2020)粤0113民初1942号原告周兰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周兰,广州市,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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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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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944号原告王胄嵘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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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王胄嵘 被告-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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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944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王胄嵘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胄嵘返还定金35555.2元;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胄嵘返还货款73420.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73420.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王胄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537904172021-02-0816:49:38:344(2020)粤0113民初1944号原告王胄嵘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王胄嵘,广州市,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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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7 |
(2020)粤0113民初1945号原告梅华英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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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9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梅华英 被告-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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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945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梅华英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梅华英返还定金40000元;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梅华英返还货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梅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537904202021-02-0816:49:41:0(2020)粤0113民初1945号原告梅华英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华英,广州市,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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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8 |
(2020)粤0113民初1947号原告梁珊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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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9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梁珊 被告-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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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947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梁珊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珊返还定金4600元;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珊返还货款137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37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梁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537904252021-02-0816:49:47:160(2020)粤0113民初1947号原告梁珊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梁珊,广州市,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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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9 |
(2020)粤0113民初1946号原告吴德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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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9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德 被告-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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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946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吴德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德返还定金1600元;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德返还货款12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吴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537904232021-02-0816:49:44:232(2020)粤0113民初1946号原告吴德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吴德,广州市,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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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10 |
(2020)粤0113民初1948号原告黎荣献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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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9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黎荣献 被告- 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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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948号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黎荣献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3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荣献返还定金8112元;二、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荣献返还货款1214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214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黎荣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537904282021-02-0816:49:50:490(2020)粤0113民初1948号原告黎荣献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致盛装饰材料经营部、广州吉盛伟邦家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黎荣献,广州市,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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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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