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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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与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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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4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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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6-07 |
2 |
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敦正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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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86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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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18 |
3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必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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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502民初17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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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4-15 |
4 |
深圳市敦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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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46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敦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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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1-03 |
5 |
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必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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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辖终21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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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9 | 2019-10-15 |
6 |
深圳市敦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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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541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敦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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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7-25 | 2019-09-04 |
7 |
深圳市敦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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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敦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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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必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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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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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市敦正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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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敦正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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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必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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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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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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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635号应诉送达公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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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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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35号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5040944324019):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0.7.2)、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20)粤1972民初63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对账单交接明细、2018年3月-6月的对账单、送货单、入库单、采购合同、宜宾伟恒付款申请书、2018年1月及2月对账单、2017年11-12月对账单等证据,请求判令:1.被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82449.2元及逾期利息(以282449.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为3071.6元);2.被告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282449.2元及逾期利息(以282449.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为3071.6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若有)、公告费(若有)由三被告承担。(2020)粤1972民初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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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2 |
(2020)粤1972民初632号应诉公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5040944324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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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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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32号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5040944324019):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0.7.2)、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20)粤1972民初63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对账单交接明细、2018年3月-6月的对账单、送货单、入库单、采购合同、宜宾伟恒付款申请书、2018年1月及2月对账单、2017年11-12月对账单等证据,请求判令:1.被告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74763.80元及逾期利息(以217476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为23650.5元);2.被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2174763.80元及逾期利息(以217476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为23650.5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若有)、公告费(若有)由三被告承担。(2020)粤1972民初6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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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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