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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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飞与四川奥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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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29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吴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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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9-11 | 2019-07-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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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290号原告吴鹏飞与被告四川奥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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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2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鹏飞 被告- 四川奥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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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290号原告吴鹏飞与被告四川奥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拓展、销售外包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5日的报酬费2133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500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2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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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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