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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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杨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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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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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胡绍白、胡振辉与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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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胡振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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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程林、吕淑萍与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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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吕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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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熊国勇与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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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熊国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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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杨俊君与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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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俊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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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杨俊伟、周娟丹与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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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周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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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袁静与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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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袁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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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袁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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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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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万长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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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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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万长江、王长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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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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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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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赣0111民初37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万长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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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6-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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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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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13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余雅丽 高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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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雅丽、高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王香芬、书记员李灵灵。联系电话:0791-88681142。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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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2 |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雄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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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执489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的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曹雄 黄小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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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雄:本院受理执行的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曹雄、黄小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7)赣0102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作出查、扣、冻财产的(2018)赣0102执4892号执行裁定书和拍卖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曹雄、黄小芹名下的位于南昌市海亮尊园5号楼二单元2103室房产的(2018)赣0102执48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曹雄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02执4892号、(2018)赣0102执48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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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3 |
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帆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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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77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杨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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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帆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459745.80元及利息(以代偿本金459745.8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联 系 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 联系电话:0791-86817733。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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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4 |
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帆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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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77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杨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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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帆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2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偿款459745.80元及利息(以代偿本金459745.8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员赵明华、书记员王瑜。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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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5 |
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帆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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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2民初771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杨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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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民二庭:赵明华)联系电话:0791-868177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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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6 |
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雄、黄小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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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43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曹雄 黄小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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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雄、黄小芹: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02民初43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郑馨)联系电话:0791-886810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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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0 |
7 |
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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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43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高青 追偿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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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赣010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郑馨)联系电话:0791-886810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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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8 |
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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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430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高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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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民二庭:郑馨)联系电话:0791-886810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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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9 |
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雄、曹小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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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430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黄小芹 曹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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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雄、曹小芹: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海亮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民二庭(民二庭:郑馨)联系电话:0791-886810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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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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