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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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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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异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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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06-21 | 2017-08-11 |
2 |
贺保义、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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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2245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贺保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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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12 | 2017-08-11 |
3 |
贺保义与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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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第645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贺保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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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7-01-17 | 2018-03-16 |
4 |
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申请贺保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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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特78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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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15 | 2016-12-14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与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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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32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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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8-26 | 2016-11-03 |
6 |
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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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申字第430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再审申请人-杭州市拱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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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3-25 | 2018-05-14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与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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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9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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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5-12-02 | 2018-06-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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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浙01民终32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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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32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当事人-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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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邢震、俞晓珍: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民终3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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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1 |
2 |
(2015)杭西商初字第19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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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9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当事人-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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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邢震、俞晓珍: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诉你及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杭西商初字第1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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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4 |
3 |
(2015)杭西商初字第19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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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9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 当事人- 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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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邢震、俞晓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晖支行诉你及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杭州野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原告对邢震、俞晓珍名下位于现代名苑11幢3单元2902室房产在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杭州华宇铝业有限公司、邢震、俞晓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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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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