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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中国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和平社区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A、BB2012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吴少如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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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303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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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09-09
    2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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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491民初886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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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6-25 2021-09-30
    3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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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491民初1245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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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6-10 2021-09-16
    4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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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49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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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5-31 2021-09-13
    5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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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491民初886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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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1-05-18 2021-10-01
    6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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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8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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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4-14
    7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雪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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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执23846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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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1-07
    8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袁伟,郑小燕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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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688号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袁伟
    郑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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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0-12-25
    9

    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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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25951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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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12-16 2020-12-24
    10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李采琴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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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616号 旅游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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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1-01-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87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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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870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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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708号邓红:原告关琳与被告邓红、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8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邓红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关琳返还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关琳对被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关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9元,由被告邓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原告,被告邓红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99元,拒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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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2

    (2021)粤0303民初104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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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465号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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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465号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杨维静与被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4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旅游服务费人民币25495元及资金占用费781.28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自2020年3月2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为781.28元),并连续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26276.2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陈晓丹电话:0755-227410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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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3
    3

    (2021)粤0303民初104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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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0465号 旅游合同纠纷

    原告- 杨维静 被告-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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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0465号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告杨维静与被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广东航空观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4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旅游服务费人民币25495元及资金占用费781.28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自2020年3月2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为781.28元),并连续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26276.28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法院联系人:陈晓丹电话:0755-2274108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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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6
    4

    (2020)粤0303民初443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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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303号 旅游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吴少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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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303号吴少如: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少如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303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于2021年4月23日登于本院外网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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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3
    5

    (2021)粤0303民初87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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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870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关琳 被告-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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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708号邓红:原告关琳与被告邓红、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7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8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占用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公布价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18日为人民币1953.88元);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8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7953.88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王志刚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5日10时0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周湘情电话:0755-2274653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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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6

    (2021)粤0303民初870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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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870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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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8708号邓红:原告关琳与被告邓红、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870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人民币58000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占用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公布价计算,暂计至2020年12月18日为人民币1953.88元);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8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7953.88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王志刚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5日10时0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周湘情电话:0755-2274653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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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9
    7

    (2020)粤0303民初446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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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616号 旅游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李采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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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616号李采琴: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采琴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采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业务款项人民币9656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965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采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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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8

    (2020)粤0303民初446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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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4616号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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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616号李采琴: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采琴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采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业务款项人民币9656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965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采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元、保全费人民币1034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人民币2212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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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9

    (2020)粤0303民初303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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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3034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首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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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首航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20)粤0303民初30341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30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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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8
    10

    (2018)粤0303民初220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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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3民初220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范克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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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克宾: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范克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3民初220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范克宾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41578.45元;二、被告范克宾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157.8元;三、被告范克宾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7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70元,由被告范克宾负担。原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的35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范克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57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范克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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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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