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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埠酒店

    云南大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路华丰国际商贸城E1栋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云南大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玉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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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59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云南大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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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10-29 2020-11-1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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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59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大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兴平 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玉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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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大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玉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张兴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3民初5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大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40355元;二、被告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大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440355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2020年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云玉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兴平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云玉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兴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288元由被告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云玉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兴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诉调速裁组204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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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0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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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3民初596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云南大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兴平 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云玉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大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假日风光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玉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张兴平(2020)云0103民初5960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房费44035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应付房费4403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从2018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的利息44696.03元;1、2项合计485051.03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承办法官:莫默;联系电话:0871-64884257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号盘龙区人民法院速裁诉调组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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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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