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遂文罚字〔2019〕第02号 | 遂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2019年7月23日19时25分,遂昌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遂昌县上南门路91号第三单元的遂昌轻舞飞扬舞蹈培训中心检查,经查发现浙江歌舞剧院有限公司7月10日在遂昌轻舞飞扬舞蹈培训中心进行了艺术等级考试,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材料。2019年7月24日,经局机关批准,对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涉嫌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予以立案调查。7月26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7月29日,遂昌轻舞飞扬舞蹈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吴燕萍受委托接受了调查询问,办案人员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吴燕萍承认当事人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这一事实。2019年7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7月10日,当事人在遂昌县飞扬舞蹈培训中心开展中国舞蹈艺术考级活动,当事人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向遂昌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2.法定代表人王文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遂昌轻舞飞扬舞蹈培训中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吴燕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吴燕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与吴燕萍的委托关系合法有效及当事人组织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事实;3、7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1份,检查照片1组6张,现场提取7月10日考级时的视频资料证据1份,执法人员网络巡查时发现的关于浙江歌舞剧院7月10日在遂昌轻舞飞扬舞蹈培训中心进行艺术考级的视频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客观事实;4、遂昌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的证明材料1份,证实当事人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未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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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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