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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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伍韬优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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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初370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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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30 |
2 |
陈嘉庆与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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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民终28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陈嘉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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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5-13 |
3 |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嘉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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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2788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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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5-13 |
4 |
秦伟与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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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终797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秦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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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0-12-14 |
5 |
秦伟与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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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1205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秦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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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7-15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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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爱(重庆)餐饮有限公司与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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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66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蟹爱(重庆)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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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9-09 | 2019-10-18 |
7 |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翼曾灵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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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9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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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3-01 | 201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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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戛纳星美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两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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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213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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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9-01-22 | 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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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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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399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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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8-10 | 2018-12-10 |
10 |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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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157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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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7-17 | 2018-08-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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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69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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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03 |
2 | (2017)渝0112民初69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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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9 |
3 | (2017)渝0112民初69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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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09 |
4 | (2018)渝0112民初58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财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遵义 重庆莲莉记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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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8 |
5 | (2017)渝0112民初167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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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6 |
6 | (2017)渝0112民初16510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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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1 |
7 | (2017)渝0112民初167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莲莉记餐饮有限公司 王遵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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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10-09 |
8 | (2017)渝0112民初167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沈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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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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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69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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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9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翼 曾灵钰 李帆 陈彬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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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2民初6966号张翼:本院受理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张翼,曾灵钰,李帆,陈彬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12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帆、陈彬涵、张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及水电费共计200000元;二、被告李帆、陈彬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租金及水电费共计653227.92元;三、被告李帆、陈彬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853227.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从2016年9月2日计算至付清时止;四、被告李帆、陈彬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14690元;五、驳回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9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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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2 |
(2018)渝0112民初69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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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9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翼 李帆 曾灵钰 陈彬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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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12民初6966号张翼: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李帆、曾灵钰、陈彬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李帆、被告陈彬涵、被告曾灵钰支付欠付原告的租金1223168.72元、水费6997.2元、电费23730元,共计1253895.92元;2、判决被告李帆、被告陈彬涵、被告曾灵钰以1253895.9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本清时止;3、判令被告李帆、被告曾灵钰向原告支付未履行租赁期间(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19日)租金总额10%违约金161585.47元;4、被告张翼就被告李帆、被告陈彬涵的上述债务在3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1月2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0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10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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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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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9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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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9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张翼 李帆 陈彬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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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6966号张翼: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李帆、陈彬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69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陈彬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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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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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96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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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96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彬涵 李帆 张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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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6966号陈彬涵: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李帆、张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李帆、被告陈彬涵支付欠付原告的租金1223168.72元、水费6997.2元、电费23730元,共计1253895.92元;2、判决被告李帆、被告陈彬涵以1253895.92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本清时止;3、判令被告李帆向原告支付未履行租赁期间(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19日)租金总额10%违约金161585.47元;4、被告张翼就被告李帆、被告陈彬涵的上述债务在3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8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6966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09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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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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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5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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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56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宴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罗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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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569号重庆宴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进: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6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宴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31日租金101845元;二、被告重庆宴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2月16日至2013年5月15日经营免租期期间的租金104160元;三、被告重庆宴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2月15日装修免租期期间的租金104160元;四、被告重庆宴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按67704元/月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五、被告重庆宴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17874.4元;六、被告重庆宴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6365元为基数,按日0.05%从2015年12月26日起算至付清时止;以47740为基数,按日0.05%分别从2016年1月26日、2016年2月26日起算至付清时止;七、被告罗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八、驳回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80元,由被告重庆宴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罗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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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6 |
(2017)渝0112民初167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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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7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沈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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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708号沈小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6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沈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3月12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租金752405元;二、被告沈小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88751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6日起按日0.05%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33126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6日起按日0.05%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33126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6日起按日0.05%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33126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6日起按日0.05%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41062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6日起按日0.05%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3974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26日起按日0.05%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4785元,由被告沈小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6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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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7 |
(2017)渝0112民初16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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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5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陈彬涵 李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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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510号陈彬涵、李帆: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65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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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
8 |
(2017)渝0112民初16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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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7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莲莉记餐饮有限公司 王遵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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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710号重庆莲莉记餐饮有限公司、王遵义: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莲莉记餐饮有限公司、王遵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王遵义支付原告欠付的租金78250元;2、被告王遵义支付原告租金(按18760元/月,从2017年2月19日至实际归还房屋时止);3、被告王遵义支付原告装修免租期(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的租金26130元;4、被告王遵义支付原告租金优惠期间(2016年2朋15日至2016年4月12日)的租金17420元;5、被告王遵义支付原告支付未履行租赁期间(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11月14日)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19816元;6、被告王遵义支付原告滞纳金(从欠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至付清时止);7、被告王遵义承担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所产生的用22062元;8、被告重庆莲莉记餐饮有限公司对王遵义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9、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6710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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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9 |
9 |
(2017)渝0112民初167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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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7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沈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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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708号沈小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小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重庆香江高科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52405元;2、被告支付原告免租期间(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的租金357144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未付租金总额的10%计算);4、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租金的滞纳金(从欠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16708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欧春利联系电话:6717751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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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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