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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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潭商行罚【2019】第5号 | 湘潭市商务局 |
案件事实:2019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湖南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该公司未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2、该公司经营场所部分汽车未明示汽车销售价格;3、该公司经营场所未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投诉电话;4、该公司经营场所汽车未明示产品质量保证及保修服务。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查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实。相关证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情况。2、《现场拍摄取证照片》四张,证明该公司经营场所情况及存在问题。3、《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委托授权情况。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制件1张,证明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5、《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的违法事实。6、《营业执照》复制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资质。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并全部查证属实,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将上述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交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决定予以采信。违法行为性质: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第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裁量权理由: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鉴于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本机关立案调查后,该公司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且主动配合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本机关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进行了裁量。行政处罚依据及内容: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及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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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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