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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度母文化

    深圳度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欧思丹与深圳度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赖超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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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05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欧思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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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6-09 2020-11-05
    2

    欧思丹与深圳度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赖超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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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053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欧思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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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6-09 2020-11-0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391执23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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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230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魏跃明 被告- 深圳度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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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2300号深圳度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跃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964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23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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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15
    2

    (2018)粤0391执213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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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213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叶恒 被告- 深圳度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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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2138号深圳度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叶恒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844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21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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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6
    3

    (2018)粤0391执209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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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91执209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刘珂 被告- 深圳度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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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2093号深圳度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珂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5322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20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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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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