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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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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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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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1-01-01 |
2 |
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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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保16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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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8-12 |
3 |
原告山东鑫方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银华东莞市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晓振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郭小东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崔永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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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5民初5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鑫方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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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8-05 |
4 |
山东鑫方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魏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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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5民初5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东鑫方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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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6-16 |
5 |
山东鑫方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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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执保1799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山东鑫方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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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12-31 |
6 |
原告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小东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崔永萍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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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民初52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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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20-07-16 |
7 |
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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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执保1440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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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19-10-09 | 2019-12-25 |
8 |
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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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5财保2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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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19-12-31 |
9 |
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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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2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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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2-02 |
10 |
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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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6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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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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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财保6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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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620号 | - |
当事人- 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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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财保620号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财保62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5061447.83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李子倾联系电话:2105450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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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2 |
(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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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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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36513.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第一笔利息以13101258.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1.5倍自2019年2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笔利息以1435255.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1.5倍自2019年3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14536513.6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169元,由被告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本公告于2020年7月1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毛帅雄联系电话:0755-2108747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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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3 |
(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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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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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536513.6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24934.14元(以13101258.4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为479669.78元;以143525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为45264.36元;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5061447.8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6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本公告于2020年4月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沈思愉联系电话:0755-2108747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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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4 |
(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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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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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536513.6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24934.14元(以13101258.4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为479669.78元;以143525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为45264.36元;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5061447.8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3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三十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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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5 |
(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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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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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1553号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深圳市迪富兰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江西汇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4536513.6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24934.14元(以13101258.4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为479669.78元;以1435255.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22日为45264.36元;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5061447.8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三十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本公告于2019年10月1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朱晔辉联系电话:0755-21050179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九楼民事审判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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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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