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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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瀚淳、广州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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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瀚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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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汪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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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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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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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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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梁金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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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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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禄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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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禄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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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李姝擎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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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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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李洋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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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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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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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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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陈少莲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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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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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靎瀚淳、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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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瀚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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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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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众信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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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28民终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李虹亿 被上诉人- 众信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当事人-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众信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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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众信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虹亿与被上诉人众信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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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7 |
2 |
(2022)粤0391执8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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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渤海证经字第4856号 | - |
原告-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兴顺通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天津市渤海公证处 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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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丽津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兴顺通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万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易小迪: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天津市渤海公证处(2021)津渤海证经字第4856号《公证书》、(2022)津渤海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公证债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91执8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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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3 |
(2022)粤0305执203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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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2034号 | - |
原告-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当事人- 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 深圳市奥旭日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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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执2034号之一王红、深圳市奥旭日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奥旭日贸易有限公司、王红执行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21)深前证字第00664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5执20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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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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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972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深圳市思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桂明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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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执19727号 桂明斌、深圳市思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桂明斌、深圳市思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9727号限期履行通知书。 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桂明斌、深圳市思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取得被执行人桂明斌名下登记的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沙河西路以西大冲城市花园7栋37C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9)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72391号]的处置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作出的(2021)深先证执字第62780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谭勉霖 电 话:0755-86608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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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5 |
(2021)粤0105执恢669号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红虹、广州市海珠区锐睿海味干货商行其他案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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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恢669号 | - |
当事人-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广州市海珠区锐睿海味干货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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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恢669号陈红虹、广州市海珠区锐睿海味干货商行: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恢669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失信)等,内容如下: 一、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为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二、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541958992022-02-1617:07:03:791联系人:项英子(2021)粤0105执恢669号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陈红虹、广州市海珠区锐睿海味干货商行其他案由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陈红虹、广州市海珠区锐睿海味干货商行: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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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
6 |
(2021)粤03执91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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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9171号之一 | - |
原告-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当事人- 深圳市康年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皋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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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9171号之一武汉华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皋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你(单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深圳市前海公证处(2021)深前证执字第35号公证债权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91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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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7 |
开庭公告(众信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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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李虹亿 当事人-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众信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众信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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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众信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虹亿与众信普惠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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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0 |
8 |
(2021)粤0304执异1570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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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5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深圳市广城通讯有限公司 刘坚城 刘少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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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1570号深圳市广城通讯有限公司、刘坚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坚城、刘少娟、深圳市广城通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4执34558号]过程中,广东粤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异15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广东粤海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2021)粤0304执3455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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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9 |
(2021)粤0304执异15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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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异15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深圳市海城咨询有限公司 欧树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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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1530号深圳市海城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执行人欧树稳、深圳市海城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4执13346号]过程中,深圳纳森德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执异15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深圳纳森德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为(2021)粤0304执1334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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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10 |
(2021)粤0106执异744号广州臻荟集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惠清、张萍、广州清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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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执异7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臻荟集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被告- 张萍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惠清 广州清阳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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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744号张惠清、张萍、广州清阳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臻荟集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惠清、张萍、广州清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广州臻荟集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广州臻荟集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为(2020)粤0106执2097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540850422021-10-1917:54:34:205联系人:张怡、李云芳(2021)粤0106执异744号广州臻荟集文化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惠清、张萍、广州清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张惠清、张萍、广州清阳贸易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联系人:张怡、李云芳电话:020-830088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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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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