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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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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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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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与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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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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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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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13民初7169号之一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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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1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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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169号之一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自动售货机服务协议书》。2.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自动售货机(编码002753,内置物联网卡号89860617080034089134)1台。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7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533134592020-04-2715:08:37:74(2019)粤0113民初7169号之一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广州市,被告,家具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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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6 |
2 |
(2019)粤0113民初8003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与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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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8003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 被告- 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 罗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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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8003号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与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支付货款232284元,并支付以2322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其余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784元,由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532297682020-03-2615:35:40:0(2019)粤0113民初8003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与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罗涛,公告,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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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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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169号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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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1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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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169号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自动售货机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为:便捷神合字(2017)第452号;【合同金额为2400元(=200元∕月×12)】自动售货机价值1万元;2.判令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自动售货机服务协议书》项下的自动售货机,共1台;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6日上午9时20分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528468972019-09-3017:31:08:799(2019)粤0113民初7169号原告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有限公司,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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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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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8003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诉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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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80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 被告- 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 罗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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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8003号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诉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32289元,并从2019年4月16日起以2322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到还清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7日下午2时45分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528469032019-09-3017:31:05:93(2019)粤0113民初8003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尚欧家具厂诉被告广州市昊爵家具有限公司、罗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被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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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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