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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万兴南路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郑建玲、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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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281执异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申请人-郑建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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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04-08 2021-04-13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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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执恢15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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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12-22 2021-01-06
    3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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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81执2775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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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03-11 2020-03-26
    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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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81执780号 -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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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08-26 2019-10-17
    5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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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执2815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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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08-07 2019-08-12
    6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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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执2815号之三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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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07-30 2019-08-12
    7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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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执2815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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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9-07-29 2019-08-12
    8

    朱贤和与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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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51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朱贤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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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8-08-27 2018-10-22
    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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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2执76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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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8-15 2018-11-05
    10

    申请人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王牌貂裘皮服饰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林益龙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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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891执3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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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07-17 2018-08-3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281执恢1546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2-12 详情
    2 (2019)浙0281执780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9-02-18 详情
    3 (2018)浙0281执5080号 余姚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11-27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朱贤和与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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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5141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朱贤和 被告-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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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5141号之一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贤和与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浙0281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朱贤和借款人民币24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朱贤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33283元,由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王永军书记员:韩佳维联系电话:0574-6285650联系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南小江路2号低塘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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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7
    2

    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林益龙、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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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3295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 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洪伯安 吴英娣 林益龙 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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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3295号之一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3302191949****1898)、吴英娣(3302191951****1885)、林益龙(3302191970****187X)、洪梅(3302191974****1900):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林益龙、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浙0281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5000000元,并支付14500000元自2017年9月27日起,500000元自2017年11月4日起,分别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对上述债务中原告不能追偿的部分,被告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和吴英娣、林益龙和洪梅分别按六分之一的比例承担代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2442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浙江长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林益龙、洪梅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帐号(帐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6020010120023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王永军书记员:史炜嫣联系电话:0574-62785650联系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南小江路2号低塘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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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6
    3

    原告朱贤和诉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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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514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朱贤和 被告-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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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81民初5141号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贤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1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5月7日共计900376元,以上共计3310376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8月16日09时2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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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29
    4

    原告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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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1民初4574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洪伯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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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1民初4574号之一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3302191949****189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7)浙0281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00元,并支付25000000元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667000元;三、被告洪伯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70135元,由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帐号(帐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60200101200239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承办法官:王永军书记员:史炜嫣联系电话:0574-62750820联系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南小江路2号低塘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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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2
    5

    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诉朱家玲、焦冕、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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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1民初2816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焦冕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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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1民初2816号朱家玲(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4740)、焦冕(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61992****0029):本院受理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339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8时5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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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23
    6

    原告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伯安、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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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1民初4574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 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洪伯安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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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1民初4574号洪伯安(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49****1898):本院受理宁波振飞窗饰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与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17日至本金还清时止);2、被告洪伯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赔偿律师代理费667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8时5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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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14
    7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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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021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洪伯安 吴英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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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02149号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02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息)268965.12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不得对罚息或复息计收复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偿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6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若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未按期清偿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余姚市朗霞街道余姚中国裘皮城精品区商务大厦5010、5011、5013、5015、5016、5017、5018、5019、5020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朗霞街道字第A1405538、A1405539、A1405540、A1405541、A1405542、A1405543、A1405544、A1405545、A1405546号;国有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05695、05696、05697、05698、05699、05700、05534、05701、0553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715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6545元,由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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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07
    8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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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21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 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洪伯安 吴英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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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4民初2149号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前登记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支付利息(包括罚息、复息)268965.12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66000元,合计人民币8534965.12元;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宁波杭州湾裘皮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余姚市朗霞街道余姚中国裘皮城精品区商务大厦5010、5011、5013、5015、5016、5017、5018、5019、5020的抵押房[房产证号:余房权证朗霞街道字第A1405538、A1405539、A1405540、A1405541、A1405542、A1405543、A1405544、A1405545、A1405546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05695、05696、05697、05698、05699、05700、05534、05701、0553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长青轻工制品有限公司、洪伯安、吴英娣对第一项诉讼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徐家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姚雅琴、翁一枫同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6-06-0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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