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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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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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张军 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陈锦星 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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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之一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敏、陈锦星、张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书》;二、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6万元和预付款4万元,合计20万元;三、被告张敏在认缴出资额349.2万元范围内对前述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张军在认缴出资额10.8万元范围内对前述第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6元,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敏和张军共同负担4300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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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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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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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陈锦星 张敏 张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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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钜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敏、陈锦星、张军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1837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书》。二、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双倍返还合同定金计16万元;三、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款4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该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718.8元);四、张敏在认缴出资额349.2万元的范围内对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陈锦星在认缴出资额14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张军在认缴出资额10.8万元的范围内对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21)粤2072民初18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上海雍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敏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608承办法官:陈登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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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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