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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华股权

    瑞华(广州)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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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二路79号2110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8]615号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瑞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LHBXP;  法定代表人:李凤华;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24日;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南加东一横路4号3楼314(仅限办公用途)。  2018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广州南业仓储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称瑞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盗用其住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有关情况,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2017年10月当事人委托广东贤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登记。10月23日,广东贤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广州南业仓储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同日我局受理,并于次日核准登记。10月30日,广东贤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领取当事人营业执照。经与房地产权方广州南业仓储有限公司核对,当事人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属伪造,租赁合同实际不存在。  上述违法事实由如下证据共同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确认当事人主体身份、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确认被委托人在本案调查中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一事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现;  证据四、当事人申请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广州南业仓储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和情况说明等材料,我局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当事人提交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属伪造,租赁合同实际不存在。  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2018年9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南市质监管(工商)队告字(2018)第0201808100000184-0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结合上述事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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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2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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