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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耐特

    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空港经济开发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7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4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7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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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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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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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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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黄先进、刘世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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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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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李学义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世全重庆比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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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李学义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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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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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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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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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再审申请人-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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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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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耀科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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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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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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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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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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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刘世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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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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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渝0106执584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5-07 详情
    2 (2018)渝0153执1405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8-04-04 详情
    3 (2017)渝0112执468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4-19 详情
    4 (2016)渝0153执2309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暂无 全部未履行 2016-11-28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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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 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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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498407.53元以及截至2016年10月13日的利息82565.01元、复利299.86元;二、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支付自2016年10月14日起的罚息及复利(从2016年10月14日到2017年5月11日以本金750万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从2017年5月12日起至本清时止,以本金7498407.53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利息82565.01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支付复利,罚息利率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有权就被告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荣昌县昌州街道板桥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产权证号:211房地证2013字第5302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以担保的最高债权额809.9万元为限;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有权就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基于《2014年发动机零部件采购合同》对被告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以担保的最高债权额2500万元为限;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3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负担3466元,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负担64854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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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7
    2

    (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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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 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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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3月27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19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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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19
    3

    (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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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 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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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本院已作出(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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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9
    4

    (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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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 被告- 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 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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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重庆博耐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博耐特压铸有限公司、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本院已作出(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2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柳州五菱柳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7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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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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