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江北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250号 |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被处罚人宁波江花宾馆于2021年8月27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85号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非广告的户外设施的行为,作出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上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非广告的户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罚款,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的数额。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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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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