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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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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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163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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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8-24 |
2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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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425号之二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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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24 |
3 |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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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424号之三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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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24 |
4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柯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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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802执异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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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4-29 |
5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衢州昊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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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执378号之二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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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3 | 2020-06-05 |
6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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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执326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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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3 | 2020-06-05 |
7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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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执2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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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1 | 2020-09-14 |
8 |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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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破申18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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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20-01-23 |
9 |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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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53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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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1-02 |
10 |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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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执353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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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20-01-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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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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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6-19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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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20-02-27 |
3 | (2018)浙民终1203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上诉人-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昊悦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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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14 | 2019-04-18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蒋引 被告- 衢州昊悦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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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9-01-24 |
5 | -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昊悦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中外运宁波物产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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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G86 | 2019-01-06 |
6 | -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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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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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802民初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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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民初5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郑耀波 被告-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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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耀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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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
2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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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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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号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院(2018)浙02民初67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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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
3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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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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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677号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院(2018)浙02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61592778.60元、利息5756742.70(暂计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上述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对被告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衢州市花园街道通衢街5号1幢、3幢、4幢、5幢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衢房权证柯城区字第20121362号、第20121360号、第20121358号、第20121359号;土地使用证号:衢州国用(2014)第06465号、衢州国用(2014)第0650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按顺位优先受偿;三、被告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对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7854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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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4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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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杨邕 王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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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浙江乐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益尊物产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杨邕、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承办法官:梅亚琴电话:0574-870092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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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2 |
5 |
(2017)浙0802民初52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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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2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武世华 陶秀芳 郑婵 童开明 童俊炜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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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世华、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武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世华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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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6 |
(2017)浙0802民初52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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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2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牟同国 陶秀芳 郑婵 童开明 童俊炜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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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同国、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牟同国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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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7 |
(2017)浙0802民初48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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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8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陶秀芳 童开明 童俊炜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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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8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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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8 |
(2017)浙0802民初48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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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8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陶秀芳 童开明 童俊炜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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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陶秀芳、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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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9 |
(2017)浙0802民初48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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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48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陶秀芳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童开明 童俊炜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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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秀芳、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陶秀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童开明、童俊炜、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秀芳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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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10 |
(2017)浙0802民初52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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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2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贺菊娇 陶秀芳 郑婵 童开明 童俊炜 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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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菊娇、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牟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以动产抵押登记书记载为准)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菊娇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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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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